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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伤人可告商家

2005-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2月底,李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套家庭影院,同时获得了商场附赠的一只高压锅。回家后,李先生在试用高压锅时,高压锅爆炸,致使李先生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计2400多元。经鉴定,压力锅爆炸系因其所能承受最大压力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所致,系不合格产品。李先生多次要求家电商场赔偿损失

,商场均以该高压锅系赠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李先生胜诉,被告家电商场赔偿原告各种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无偿”是赠与的主要特征。具体到本案,商家此时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就是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行为后,才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性质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既然是商品,商家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检察日报》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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