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陪驾第一案”凸现法律空白

2005-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5月,年近50岁、取得驾照不久的郑明川找到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找陪驾员帮自己“温习”车技。5月27日上午,郑明川在交了500元学费后,上了“易驾”公司陪驾员李江的教练车。下午1点45分,当车经过一条盘山公路时,突然冲出路基,坠入60多米深的山沟。驾驶员郑明川重伤,陪驾员李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裁定,郑明川因驾驶车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并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右侧路基翻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李江家属诉诸法院,要求郑明川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共32万余元。

据法院主审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在事故发生时,李江是一个普通乘客,还是教练员?二是郑明川在事故发生时,究竟是驾驶员还是学员?

历时半年,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郑明川支付给李江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陪驾行业作为近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规约束,即便是最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涉及,这不仅使陪驾过程中当事人的身份无法确定,而且没办法规范陪驾公司行为。“郑明川虽然与陪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在各自的责任分担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此案的最终责任认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齐鲁晚报》3.20)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