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老百姓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今年内,这一称呼可能会被一个新名字“违法行为矫治对象”所取代。
这一改革,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名称的变化,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新的法律矫正制度的创立,完全不同于以往劳动教养制度,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更具有人性意义。
比如,按照违
法行为矫治法的相关规定,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管理。这种方式,较之过去的那种劳教所,同样能够起到有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来减少相关对象对社会的危害作用。有专家称,“违法行为矫治所里,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显然,这样的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会使矫治对象充分感受到关怀,其教育作用会更大。而且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只有公安机关说了算的现象,有利于通过司法程序。这样的形式,本身也符合程序司法化的要求。因此,“矫治”替代“劳教”值得大家期待。
(《光明日报》3.25单士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