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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主告赢“沉默”房东

2005-04-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0月8日,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市民张萍,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代其购房。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张萍联系到了位于让胡路区某小区的一处使用面积为58平方米的房源。没几天,张萍在中介的帮助下与房主高重办理了买房手续。

张萍准备装修后年前能入住,然而在她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向她透露,在

高重之前,一个女人在这所房子的阳台上吊身亡,此后就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重买到手后也没入住。张萍说:“我当时震惊了,因为这件事无论是房产经纪公司还是高重本人都没有提起过。在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张萍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为由,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2004年年末,让胡路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凶宅”案。

在法庭上,高重认同了在他购房前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但他辩称:张萍认为他隐瞒重大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张萍在买房时没有过问该房发生过什么事情,且张萍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高重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高重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应返还房款4.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民事庭庭长石玉说,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对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说的“横死”的人都有恐惧感,所以,这起案件涉及的是怎样在法律范畴内调整长期存在于民间的公序良俗的问题。法院最后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也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某个角度上尊重善良的人文习俗。

(《广州日报》4.4夏德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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