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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亟待大修

2005-04-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两会期间,由500名人大代表联合签名的13份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这应当是一个真实的民意信号。

现行法律对国家赔偿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原则”,不仅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且赔偿标准也低于民事赔偿标准,难以赢得人们对这部法律的信任。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

于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但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规定金钱赔偿方式。许多代表倡议,我国亟待调整国家赔偿原则,设立惩罚性赔偿,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些刑事赔偿免责规定竟成了公检法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招供”是刑讯所逼。

刑事赔偿是由制造了冤狱的司法机关自己或其上级来确认和完成,这成为赔偿请求权人难以跨越的一道门槛。因此,有必要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赔偿的机制。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公开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的标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之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说明书。(《半月谈》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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