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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结算“四舍五入”是否违法

2005-04-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月15日,河南某大学教师孙健来到平顶山市鹰城百姓量贩超市购买了“开口笑杏核”一袋(标价为18.80元)、“花宇美味葡萄”一袋(标价为2.95元)、“畅盛山药片”一包(标价为0.90元)。在收银台收费时,小票打印的总计数额为22.65元,却收取了22.70元。他发现问题后便到服务台反映,却被告知,超市实行的是零钞“四

舍五入”收费。3月8日,孙健再次来到该超市,购买了一些商品,结果再次被“四舍五入”,多收了7分钱。

“不是心细的人,根本就发现不了这种情况。”对此,孙健气愤地说。2005年3月9日,孙健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状告鹰城百姓量贩超市的侵权行为。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景雪律师认为,超市对零钞实行“四舍五入”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超市的做法,实质上是限制了人民币的市场流通。多收消费者的钱款属于不当得利。 (《深圳特区报》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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