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从一些被媒体披露的冤假错案中,笔者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判决书不向社会公开的不成文规定。而有关当事人得到的判决书也往往是语焉不详,办案法官套用着固定的公文格式,如在认定某人有罪时不经推理就断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辩护人的辩护和被告人的
这样的判决书,不管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都很难服人。所以,在法治先进的国家,判决书要讲理,且要公开,成为一条通则。一份判决书,即是一篇立论严谨、说理透彻的优秀论文,它不仅要面向双方当事人,还要通过出版、上网等途径,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这对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具有积极意义。(《新京报》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