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工程师刘先生与某企业签订了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刘帮助该企业开发一种新机械产品,企业在产品合格后付给刘技术服务费10万元。去年12月,在刘先生的指导下,该厂生产出第一批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投放市场。不料产品销售不好,造成厂方原材料积压。刘先生多次要求企业按合同支付10万元技术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356条第2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两个,一是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二是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没有负责产品销路的义务。在刘先生与厂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刘先生作为受托人,协助、指导委托人某厂生产出第一批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已为
该厂解决了生产中的具体问题,完成了任务;而且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刘先生对产销状况承担责任的条款,因此,作为委托人的某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尚欠刘先生的技术服务费8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4.8 秦晓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