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3日,正值学校放寒假,王老师在回家途中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老师严重受伤,经诊断为“胸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截瘫”。经交警部门调解,王老师获得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人民币。但因生活不能自理,仍需要继续治疗。2001年11月8日,王老师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工伤认定的请求。
2002年12月18日
在因工负伤认定后,王老师认为学校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待遇,但学校由于对工伤认定持异议,拒绝了王老师的要求。2004年9月,王老师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被扣工资、奖金等合计277800.37元。
在得知王老师将学校告上法庭后,对工伤一直持异议的职业中学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人事劳动局推上法庭,认为人事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法院撤销人事局的工伤认定。
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受理这两件案件后认为,工伤认定一旦撤销,对王老师极为不利。经法官多次调解,今年4月6日,王老师与所在学校达成协议:“永嘉县某职业中学一次性给付王老师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前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被扣的工资、奖金等费用2万元。”随后,职业中学主动撤回诉讼。
(《人民法院报》4.9 李翔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