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和郭某是小学同学。一日下午在课间休息时,郭某与另一同学在校内操场上比赛骑自行车,与从操场上跑出来的宋某相撞,致使宋某小腿腿骨骨折。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914元。宋某住院期间,郭某的父亲共支付宋某药费2900元。后因郭某的父亲未再支付治疗费用,宋某和父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郭某的法定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在校学生,本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但其在下课期间在校园操场上擅自骑自行车与他人比赛将宋某撞伤,违反了校规,因郭某是未成年人,其行为所产生的伤害他人的后果,应由郭某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无防范措施,未尽到妥善的管理职责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宋某住院所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6284元,郭某法定代理人赔偿4284元,学校赔偿2000元。
《法制日报》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