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广东省揭阳市的陈先生夫妇在东莞市清溪镇开了一家饮水店,儿子陈军帮忙料理。2001年,陈军与在惠州当民警的阿萍确立了恋爱关系。8月,陈先生为儿子看中了惠州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交了定金。8月底,儿子陈军与发展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合同上也签上了阿萍的名。陈先生说,因为阿萍在惠州工作,多
陈先生说,在陈军结婚的前后,饮水店买了5部业务用车,由于他们一家没有东莞户口,不方便上牌,而阿萍在惠州某派出所工作,故买车、上牌等事都以她的名义来办。
谁料,2004年初,阿萍起诉到法院要与陈军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子和车子等财产。陈先生得知后于2004年2月将儿子儿媳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把房子车子归还给他。
2004年3月19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军和阿萍离婚;房子归阿萍,由阿萍折价补偿给陈军15万元;2辆在婚前买的机动车归阿萍,婚后买的1辆归阿萍2辆归陈军。3月26日,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全部予以驳回。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11月9日,二审判决认为,我国房屋和车辆实行登记取得制度,其权属以房管部门和车管部门登记发证的确认为准,“即使上述房屋、车辆是上诉人(陈先生)出资购买,也不能因此认定属于上诉人所有的财产”,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二审都将这些财产部分判给儿媳,剩余的判给儿子儿媳分割,陈先生变得一无所有。半年来,陈先生奔走于惠州的法院和检察院,希望能重审案件。
针对此案,惠州法院不以“是谁出资谁所有”确定权属,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房子是谁的,通常看产权证上的名字就可以。但如果是父子共同出资买房,虽然房屋产权写在一个人名下,却是共有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是家庭成员里一方或多方出资,委托另一方去购房,这样就变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购房既然是一种出资购置财产的行为,当然是谁出资房屋应当是属于谁所有。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广州日报》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