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3日,史先生开车正常行驶到北京海淀区北洼路华普超市附近时,恰巧碰到一个骑车人横穿马路,史先生躲闪不及撞了上去。
事发后,交警对事故基本事实进行了认定,但未认定事故责任。对赔偿问题,交警作出了调解意见:史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史先生在调解意见上签了字。
在后来的赔偿
今年3月,李某将史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史先生赔偿自己的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6.4万余元。4月1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史先生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律师解答:
法院这样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新交法第76条规定,在交管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一方史先生拿不出证据证明李某有违章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史先生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交警的简易程序可以成为证明李某有违章的证据,但史先生已经在承担全部责任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根据这一点,法院也可以判决史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当初史先生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法院会根据交警的简易程序进行重新的事故责任认定,史先生很可能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律师提醒广大车主,机非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 (《北京娱乐信报》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