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何先生正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也没有阻止。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
为此,刘女士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最后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严厉处分。但刘女士受的经济损失谁来弥补呢?
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即使是夫妻,能相互代表对方的意愿,但一旦被发现是代签现象,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专家特别提醒:法规面前无小事,定性一笔一定要自己写。
(《解放日报》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