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毛背心带出系列“抢劫案”
这是14年前轰动中原的一件大案。
1991年春节过后,河南省周口市的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了十多起入室抢劫案。抢劫案发生的过程基本相同,都是在夜深人静之时,一伙蒙面歹徒手持器械夺门入室疯狂抢劫,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1992年3月,杨湖口乡派出所治安民警卫某向所里反映说,本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在同阎胥庄农民胥敬祥喝酒时发现,胥敬祥脱掉外衣后,露出了一件绿色的毛背心,这件毛背心左肩上有一处编织错了的树叶,这个特征与卫国良的妻妹梁秀阁编织的一件毛背心的特征相同,而梁秀阁恰恰就是这十多起抢劫案的受害者之一:1991年3月26日凌晨,几名蒙面歹徒持械闯入梁家,抢走现金560元、自行车一辆、绿毛背心一件。
这条线索引起了鹿邑县公安局刑警队的高度重视,当即决定传唤胥敬祥,并于1992年4月1日将胥敬祥刑事拘留。
胥敬祥在被抓到刑警队后主动交待了他的“犯罪事实”,但其交待却与那十多起连环抢劫案风马牛不相及:1992年底,胥敬祥听本乡油坊张村村民张修见说,有人在张庄村村西联系卖大烟,胥敬祥遂与本村村民胥敬增一起于第二天下午来到了张庄村村西,并找到了那位被人称为卖大烟的妇女李素贞,胥敬祥即让李跟他们一起到派出所,但李素贞跟着他们往派出所方向走了一段路后,突然给胥敬祥塞了300块钱后自己跑了。
当被问及那十多起蒙面入室抢劫案时,胥敬祥起初断言自己并不知情,但在刑警队里被关了几天几夜后,胥敬祥终于“招认”了“自己和梁小龙及梁小龙带来的青龙、黑龙、绿龙等人,先后8次蒙面入室抢劫,都是我们5个人一起去干的。”
1992年4月10日、11日,胥敬祥两次交待了自己8次蒙面入室抢劫的“犯罪经过”。
历时5年终于“定案”
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胥敬祥后,将胥敬祥涉嫌犯罪的151页材料交给县公安局预审股。至此,鹿邑县公安局认为系列抢劫案全部告破。
县公安局二级警督李传贵于4月18日接手此案后,审查了案卷材料,提审了胥敬祥。就在这时,胥敬祥突然翻供,说:“原来的口供都是逼出来的。”并声称:“我保证假如要有一个人能证明我和他们一起抢劫一次,枪毙我我都没有怨言。”
已经退休在家的原鹿邑县公安局预审员李传贵说:“在审讯胥敬祥的几天里,他时供时翻,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暂时无法起诉,因此向局领导请示,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仅有胥敬祥前后矛盾的供述,并不能证明其犯罪事实,应该抽调精干力量,迅速抓获梁小龙及其他3名共犯……”
李传贵还向局领导建议,审理时限已超期,先就胥敬祥涉嫌抢劫、强奸李某案移送审查起诉。
8月16日,胥敬祥涉嫌抢劫李素贞案移送鹿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鹿邑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认定胥敬祥抢劫李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6日后退回鹿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1992年底,周口警方在山东抓获了梁小龙,但梁小龙矢口否认曾经和胥敬祥共同抢劫,更不知道所谓“三龙”是谁。经过警方查证,案发当时梁小龙确实在山东济宁,这就从根本上暴露了胥敬祥“招供”的漏洞。尽管如此,鹿邑县公安局还是再次将胥敬祥涉嫌抢劫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后4年,市、县检察机关一次又一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直到1996年底,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决定将本案“降格”处理:由鹿邑县检察院起诉,鹿邑县法院“顶格”判决。1996年12月13日,鹿邑县检察院以胥敬祥伙同他人蒙面入室抢劫8次、拦路抢劫1次、盗窃两次,分别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7年2月28日,鹿邑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胥敬祥再次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和盗窃,称“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印是他们按着手强摁的。”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胥敬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一封举报信引出“案中案”
1993年7月,李传贵被举报故意抽调胥敬祥的材料、隐匿犯罪证据。鹿邑县检察院经过侦查于1993年8月10日批准逮捕李传贵,同年11月对李传贵以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判决李传贵无罪,鹿邑县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由于鹿邑县检察院继续要求抗诉,1997年10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李传贵案件卷宗材料随后被移送到河南省检察院。
那么,究竟是李传贵徇私舞弊隐匿证据、包庇胥敬祥?还是胥敬祥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南省检察院在审查李传贵案的同时,也将胥敬祥一案的全部卷宗调至省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李传贵不构成徇私舞弊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同时发现,李传贵办理的那起给他带来麻烦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问题、诸多疑点。自此,胥敬祥一案终于浮出水面。
河南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后认为,胥敬祥一案的事实不清,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能成立,存在着口供定案的可能性。指控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除了一起抢劫案中有一受害人称歹徒中有一个像是阎胥庄的人外,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无人证物证、无赃物等种种离奇的情况。判决书中所称“伙同他人多次入室持械抢劫”的“他人”是谁?所持凶械又在哪里?所认定的赃物现在又在哪里?这些关键的定罪证据为什么没有在案卷里面出现?胥敬祥被逮捕之后,曾多次申辩当时身上那绿色毛背心是自己和同乡于1991年秋在集市上买的旧衣服中的一件。可是历经数年,为什么一直没有去调查?胥敬祥既然不认罪,那么为何在作出有罪判决后却没有上诉?
由此可见,胥敬祥案已经不是证据瑕疵的问题,而是判决犯罪的基本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
无罪抗诉,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28日指令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同年5月27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胥敬祥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的证据相矛盾,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胥敬祥有期徒刑16年实属错判。
2001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胥敬祥一案作出了《再审决定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鹿邑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2年4月1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审理结果是“原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裁定维持原判。胥敬祥接到该裁定提出上诉。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6个月时间里,针对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先后做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认定。第一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既没有事实被进一步查清,又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而第二个裁定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前后迥然不同的态度,令人不解。
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无罪抗诉。2004年6月16日,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了鹿邑县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和裁定,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判。
申诉无果,漫长的煎熬
那么,胥敬祥当初接到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诉?记者在采访中问到胥敬祥,他说:“不上诉的原因是受到了威胁;另外自己身体太差了,看守所的条件恶劣,如果我继续上诉将被继续关在鹿邑县看守所,我肯定会被整死了,我想到监狱后再申诉解决”。
胥敬祥被送到监狱服刑后,多次申诉都石沉大海。后来,胥敬祥不敢申诉了,因为申诉属于不认罪,不认罪就不能减刑,不减刑就不能早日与家人团聚。严酷的现实扭曲了胥敬祥的人格。
在监狱,胥敬祥患上了慢性肾炎、心膈肌炎等多种疾病。支撑他生命的就是一个缥缈的期望:无罪释放。
在胥敬祥申诉服刑期间,其家庭也历尽苦难。胥敬祥被捕时,大女儿4岁、二女儿2岁、小儿子4个月,妻子一个人拉扯3个孩子,靠几亩地维持生活。种地的化肥和种子钱、孩子上学学费全靠娘家帮助,困难时全家每月的收入来源就是编草辫子挣来的四五元钱,而每月生活支出4元钱,主要是买盐。在没有父亲的日子里,3个孩子从小就受到各种社会歧视和非同龄人的苦难,为了生活,大女儿15岁就辍学打工了。
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的督办下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被监狱释放,重获自由。目前,胥敬祥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汤路明,作为法律援助人员成为胥的辩护律师,在2004年6月16日的法庭上,发表了与出庭检察官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其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他认为,虽然一方面显示了公正的苍白无力,一起错案历经13年仍不能得到纠正,这是法律的悲哀;另一方面由检察院做无罪抗诉标志着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法治社会的进步。
(《法制与社会》200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