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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当雷锋好难

2005-05-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捡到钱包必须收酬金前不久,我去了趟美国。有一天,我在美国的一条商业街上捡了个皮夹,打开一看,里面大约有1000美元,还有一张IC卡。我把皮夹交到一家失物招领中心。

大约过了一周,一个美国小伙子敲开了我的门,说他是那个皮夹的失主,从失物招领中心的网站上知道了自己失物的下落,特地来拜访我。他一

再向我表示感谢,接着便拿出100美元给我。我再三推辞,可他却很着急地说:“请您无论如何也要帮帮我,收下这100美元。”说着他拿出一张电脑打印好的单子说:“您收了酬金,在上面签了名,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取走我丢失的东西。”经他解释我才知道,根据当地的法律,失主要付捡到东西的人失物价值10%的酬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取走失物。

帮人捉贼反而受责怪那是一个周末,我刚从超市出来,就看见一美国青年,抢了一个妇女的皮包后拔腿就跑。街上虽然有不少行人,但没一个上前阻拦。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和他扭打起来。后来警察来了,白人青年束手就擒。那位警察很严肃地走到我面前说:“今后遇到这种事你只管报警就行了,千万不要和对方有任何对抗行为,你这样做非常危险。”

那位被抢了包的妇女这时也走过来了,她不但不感谢我,还责怪我说:“你这样做很不值得,万一你出了事,你会连累我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来,我和一位美国朋友说起了这事儿,美国朋友说,美国政府是不赞成公民见义勇为的,公民是纳税人,理应受到作为纳税人供养的警察的保护,没必要承担制止犯罪的风险。

(《世界新闻报》5.20余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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