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是北京铁路分局宣化站的扳道工。去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他在上夜班时突感身体不适,因班长提出有特运任务,他没有去医院,仍然坚持工作。第二天早晨7时,燕某病情加重,向班长请了假,在工友的陪同下到医院看病。途中吃早饭时,燕某突然昏倒死亡,经医院鉴定为心源性猝死。北京东城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为燕某之死不是工
在庭审中,被告东城区社保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突发疾病”需要有“身患重病,突然倒地”等情况,而燕某本身就患有肥厚型心肌炎,随时可能出现不适,这种不适不能算突发疾病。燕某突发疾病是在吃早饭时,当时已经过了下班时间,他也不在工作岗位上。
原告代理人认为,燕某第一次感到不适就应认定为“突发疾病”,他的死亡是病情不断加重的结果。凯源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认为,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来看,认定工伤的条件是该疾病和死亡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燕某的死亡是因为坚持工作而延误治疗,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法院表示需对“心源性猝死”做进一步的医学咨询后再做审理。 (《北京日报》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