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育有二子。李老汉去世后,老大给父亲买了块墓地,并立了一块碑,但立碑人处只刻上了自己的名字。今年年初,老二看到碑上没有自己的名字时非常气愤。老二与老大协商,把自己的名字也加在碑上,但却遭到了老大的拒绝。气不过的老二将老大告上法庭,觉得老大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但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对此,张金澎律师认为,老二的要求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院并不是什么事都管,这件事只能自行调解解决,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我国法律只在著作权、知识产权中才有署名权的概念。碑本身是具有纪念意义内容的载体,不是创作作品,老大立碑是为了表达对父亲的怀念,这不影响老二再立一个碑并署名。只不过有的民俗是一家立一个碑,并共同署名,否则会被笑话,但是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本案中兄弟间的争议属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能够规范的。(《法制晚报》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