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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得不偿失

2005-06-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8月,上海的陈先生借给朋友税先生160万元买房,约定分2年还款,每年偿还80万元。第一年到期后,税先生没有按时还钱,陈先生于是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款160万元。

因另8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法院判决税先生只需偿还已到期的80万元借款。但诉讼费仍按陈先生提出的160万元的诉请计算,计1.8

万余元。因陈先生的诉请只得到了一半的支持,他得相应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陈先生懊悔不已:早知如此,起诉时只要求对方还已到期的80万元,诉讼费就一分也不用出了。

记者获悉,自2002年起上海法院已全面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法院受理每一起案件时都会将诉讼须知等材料发送给当事人。但一些当事人对有关法律知识认识不清,误以为要价越高法院支持得越多。法官提醒市民:诉讼有风险,当事人起诉前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不要随意兴讼,起诉时也不应漫天要价,提出不合理的或者过分的要求,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诉讼风险。(《解放日报》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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