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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变更保险合同不按新交法理赔

2005-06-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张女士购买了一部悦达轿车,同年12月,她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并支付了有效期为一年的保险费。2004年11月,张女士的丈夫在北京怀柔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车夫张某死亡。交通队认定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经调解,她与张某的亲属达成14.5万元的赔偿协议。

张女士认为,按照新交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她的第三者险金额为10万元。这样一来,自己只需承担一小部分就可以了。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只答应赔偿她7.2万元,不同意按新交法理赔,于是,张女士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说,新交法出台后,投保人若要求按新交法索赔,就要增加一定的保费,否则只能按原合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保险公司7.2万元的核定赔偿金额,同时认为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增加保费,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 (《新京报》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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