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农民工讨工资,近年来另一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上升――高级主管、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也讨起了工资。
2002年5月,陈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先生的职务为副总经理,月工资4万元。8月,公司发布董事会公告,免去他副总经理职务。陈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2002年5月至9月的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有效劳动合同。陈的副总经理职务被免去后,公司并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陈先生仍应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因此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老总们凭着自己强烈的法律意识、明确的劳动合同,打赢了官司。一般劳动者也应该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位置。 (《新民晚报》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