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当事人为达到官司胜诉的目的,竟然在法庭内外造起假来。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复起诉构成恶意诉讼。有的人输了官司换个法院再打,重复起诉形成恶意诉讼。胡力与上海一家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作开发玩具加盟店。此后,胡力在未取得玩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又将加盟店
二是追加假被告。在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况下,有人为了选择管辖区内有利的法院,不惜假造一个被告。
上海市民李杰在上海市杨浦区与王旭东开办了一家公司,但王旭东却与刘兵一起冒用李杰的名义,制作了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和转让收据,还到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进行了变更注册。李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王旭东和刘兵都在外地,李杰又想在上海打官司。2004年1月,李杰向杨浦区法院提起了股东权诉讼,被告是王旭东和刘兵。法院受理时发现,两名被告都不在杨浦区,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不属于杨浦区法院受理的范围。
李杰随后撤诉。不久,他又将自己与王旭东合开的公司以及王旭东、刘兵共同作为被告,向普陀区法院提起了同样的诉讼。普陀区法院查明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后,又将案子移送到杨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公司与李杰提出的股权纠纷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绕了一大圈,官司还是没能在上海审理,李杰却为此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半月谈》200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