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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案诉讼无门起争议

2005-06-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1月19日凌晨,家住西安市中山门安民里小区的白马贤听说自己的侄子与邻居卫和平争吵,便赶去劝架。“你个丑八怪,凭什么来劝架……我不要脸,也要我丈夫的娃,也没有跟别的男人要娃……”卫和平之妻马菊芳把矛头突然转向了白马贤。叫骂声越来越难听,白马贤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西安市公安新城

分局作出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显示:“白马贤,女,42岁,2004年11月19日心脏病猝死。”

据白马贤的哥哥白国庆介绍,白马贤平时依靠摆烟摊维持生计,几年前她与残疾丈夫离婚,独自抚养年仅16岁和9岁的两个女儿。白马贤突然去世,留下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无人照料。白马贤的两个哥哥决定打官司讨个说法。然而,随之而来的诉讼之路却不像他们想得那么简单。

事发后,小区所在的中山门派出所马上介入调查,并于当天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马菊芳与白马贤没有身体接触,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立案标准;而申请人以涉嫌侮辱罪申请立案,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白马贤亲属向新城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卫和平及妻子马菊芳侮辱他人致死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近22万元。12月9日,新城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被告人侮辱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驳回起诉。白马贤的家人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骂死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该案件究竟如何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张建兴律师认为,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于当事人怎样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关键看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本案属于自诉案件。鉴于该案已经过法院的终审裁定,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诉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式。同时,如果遇到类似“骂人”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做到:首先,要清楚地记住那些对自己刺激最深的话,当然是原话。同时,让当时在场的人为自己做证;其次,当事人应取得被某人侮辱后身心受到伤害程度的证明,如果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定要向法院提供;第三,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提出精神赔偿请求;第四,当事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半月谈》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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