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女士和张先生均系再婚。结婚前,二人决定在婚后的生活中实行夫妻财产AA制,并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结婚后,经济各自独立。除张先生每月给付王女士1000元家庭生活费外(包括烟、酒、吃饭、洗衣),其他各项费用双方自理。考虑到妻子此前买断工龄没工作,张先生同意每月给付妻子500元零花钱
婚后双方没有再生育子女。丈夫张先生做生意亏了本儿,王女士从母亲家借了1.5万元给丈夫使用。给钱时王女士按照约定,让丈夫打下了借条。后来,二人感情破裂,丈夫不同意按约定给付王女士生活费,为此王女士将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在离婚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经济纠纷。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济独立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按照协议,王女士要求张先生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1.5万元,法院应予以支持。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应认定为王女士能够独立生活,因此对于王女士要求张先生离婚后继续给付其5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