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食品召回是生产商自愿、国家部门监督;实在不行,由法院强制执行。
被召回的食品一般分三级。第一级召回是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食品,如其中含有肉毒杆菌毒素或不知名的过敏源等。第二级是会造成暂时健康问题的危害较轻的食品。第三级则是不会危害健康,比如贴错标签、瓶口未封紧
美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现缺陷时可以自主召回,或者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立刻“接受教诲”召回缺陷食品。如有不从,则会面临罚款、查封产品、企业倒闭等严厉处罚。因此,多年来,监管者和企业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企业从开始召回、召回进程、一直到召回完成都会向监管者呈递阶段报告。如果召回结束,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会确认,被召回食品是否已被销毁、恰当存储以及完全调查。因此,执法报告还有“信息公开”和“召回跟踪”的作用。由于美国食品召回是以法律为基础,所以企业不敢“藏着掖着”。 (《北京晚报》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