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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也有召回制

2005-07-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美国,食品召回是生产商自愿、国家部门监督;实在不行,由法院强制执行。

被召回的食品一般分三级。第一级召回是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食品,如其中含有肉毒杆菌毒素或不知名的过敏源等。第二级是会造成暂时健康问题的危害较轻的食品。第三级则是不会危害健康,比如贴错标签、瓶口未封紧

等。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与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DHHS)每周都会公布执法报告,内容从品名、代码、配料到公司召回原因以及销售量、所在市场等,都会一一列出。

美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现缺陷时可以自主召回,或者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立刻“接受教诲”召回缺陷食品。如有不从,则会面临罚款、查封产品、企业倒闭等严厉处罚。因此,多年来,监管者和企业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企业从开始召回、召回进程、一直到召回完成都会向监管者呈递阶段报告。如果召回结束,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会确认,被召回食品是否已被销毁、恰当存储以及完全调查。因此,执法报告还有“信息公开”和“召回跟踪”的作用。由于美国食品召回是以法律为基础,所以企业不敢“藏着掖着”。 (《北京晚报》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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