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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起诉机场高速

2005-07-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月17日,胡凤滨律师乘出租车去首都机场,途经机场高速公路。出租车从杨林大道出口处离开高速路,收费站收了高速费10元。约半小时后,他又从杨林大道入口处进机场高速路,经机场高速主路天竺收费站时,又被收取了10元高速费。

胡凤滨认为,从杨林大道出口处距天竺收费站仅300米左右,也即在高速路上仅

行驶300米左右就被收了10元。对比第一次收费通行距离,第二次收取10元明显过高。因此,胡凤滨上诉北京朝阳法院,希望判令高速路公司撤销第二次收费,返还10元及停止不合理收费行为。

高速路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到首都机场有几条公路可供选择,高速路不是唯一选择,胡凤滨完全可以走其他的路。此外,胡凤滨不是诉讼主体,他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只是乘客,不能起诉。 (《华夏日报》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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