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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征地拆迁为何少见“钉子户”

2005-07-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美国许多私人拥有土地。征用私人房屋土地,应该出现大量“钉子户”,可事实并非如此。

美国的城市开发公私界限比较清楚,一般是政府规划,私人开发。房地产开发都是私人经营,他们必须先服从政府的城市规划。符合规划条件,由开发商解决开发区的原私人财产。美国法律不容许强制私人之间的利益转移。不论该

房地产商是谁,商业开发性质,就是私人谋利。房地产商可以商购私产,不可强拔钉子。美国的开发商解决钉子户,只能依靠优价购买。大多数开发的私产问题,就这样“私了”消化了。

但合法的公地征用,法律支持“私”向“公”的利益转移,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公私发生矛盾,则有法院裁决。

政府征地动用国家征用权须符合两个要求,即“公用”和“合理赔偿”。美国法律规定,房主如对赔偿费不满意,可要求法庭陪审团来判定。对征地的“公用”目的有怀疑,也可向法庭寻求仲裁。什么是“公”,不是光靠政府官员说了算。而是必须有一系列的审核程序,向公众公布计划细节,立项前接受民众质疑,独立审核部门的审查,项目涉及私人承包必须严格招标等等。同时,还须接受民间和媒体的调查,全方位地确认,是否假公济私、是否有私下的利益输送。每个项目,只要有疑问,都有权要求司法仲裁。 (《新京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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