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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乐死"案开庭

2005-07-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苦难酿成的悲剧

河南农民何士俊,1991年生下儿子大成。儿子三四岁的时候,何士俊才知孩子不会说话,又聋又哑,癫痫病不断发作。经过北京一家医院诊断,发现其脑细胞严重萎缩,智力仅相当于0岁婴儿,且停止发育。鉴定结论认为,大成所患多种疾病,均为先天性原因,现代医学无法

治愈。

鉴定结果出来后,孩子的父亲孙云智主张就地扔在北京的大街上,而何士俊坚决不同意,又将孩子带回家继续治疗。但不见好转,大成经常一身的屎尿,走到哪拉到哪。家里本来就很穷,又要给孩子治病,三间低矮的土坯房,整个家庭一贫如洗,断油断盐是常有的事。

1998年秋,何士俊又生了一个儿子,但就在小儿子一岁多时,丈夫孙云智上吊自杀,使这个家庭再次遭到重创。同时,两个孙子也被公公婆婆强行带走,何士俊只好外出打工。今年1月15日,公公又将大成交给了何士俊。此时的大成,病情愈加严重,何士俊担心其死在出租屋里,就带着大成回到乡下。面对儿子的痛苦,何士俊首次产生了让他结束生命的念头。她找到本村医生管凤洲,问他有没有可以让大成“昏睡过去”的药物。管说,可以用药物无痛苦地结束大成的生命。

2月2日凌晨,大成再次发病,何士俊终于横下心来,去找管凤洲。管将配好的含有115毫升“利多卡因”的葡萄糖溶液交给妻子张连芳,注射到大成体内,几分钟后,这个可怜的生命终结了。

“安乐死”的情与法

何士俊买来棺材,又做了新衣服,安葬了儿子。由于大成爷爷的举报,何士俊、管凤洲(因病死于看守所)、张连芳随即被拘留。

从何士俊被警察带走开始,她所在的分水亭乡王楼村村民们的求情就一直没有间断。前任村主任张义富就带着319个村民签名、按手印的“请求书”,向县检察院求情。村民们普遍认为,何士俊对亲生儿子实施安乐死,“一是对法律的无知,二是为生活所迫。我们老百姓也知道,法律是无情的,但她绝不是‘虎毒食子’。”

6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告人何士俊、张连芳涉嫌故意杀人案。法庭上,控辩双方没有争论。

从固始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所用的措辞可以看出,公诉机关实际上认可了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善意犯罪”。“2005年1月份以来,孙陈晨(大成)病情加重,发作次数增多,何士俊想用药物结束孙陈晨的生命,以免其受罪”。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故意为孙陈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杜心泉说:“办理这样的案件,确实有感情障碍,我们也很矛盾。”出庭前,他们还专门查阅了国内外司法实践的资料,发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的法律允许“安乐死”,但也只是限于成人,并且患有不可逆转的病症。而孙陈晨属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

经过反复讨论,检察机关认为,何士俊和医生利用超大剂量的麻醉药,为孙陈晨实施“安乐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杜心泉说,如果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而不进行惩处,就可能导致其他人效仿,因为社会上有很多残疾人。孙陈晨患有多种严重的先天性疾病,确实生不如死,但是,生不如死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其结果只能由个人决定。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检察机关认为,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可以从轻处罚。

作为一个农村妇女,何士俊讲不出多少高深的道理,她一再表示,不管法庭如何判决,她都接受。即使站在审判席上,她仍然觉得,为儿子解脱了痛苦,判刑也不后悔。 (《21世纪经济导报》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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