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某来信咨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一审时,某单位及几位村民不愿帮我出庭作证,我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让他们出庭作证,所以我一审败诉了。现在,我已提出上诉。证人也同意在二审开庭时出庭帮我作证。请问,这属于新证据吗?二审法院会采纳吗?
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因此,案例中所称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有关新证据的规定,二审法院很难接受。 (《天津法治报》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