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所有权”按目前的实际情形,在经济理论上和法理上是很难说清楚的一个东西,过去,我们笼统地把它看做是“公有制”的一个形式,仍然说不清它的意义。
但是,从农村集体经济当初产生的实际情形看,它是《物权法》讨论稿中所讲的“共有”所有权,而且是“按份共有”所有权。当初实行“合作化”,讲
后来,这个“按份共有”所有权在实践中发生了变化。如强制农民入社;退社自由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在“公权”难以监督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按份共有”逐渐变成了“实际控制者所有权”。
现在有了《物权法》讨论稿关于共有产权的规定,就给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找到了法理基础,可以把现行集体所有制当做“按份共有”产权来处理。按这个规定,现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要求退出集体经济,并将土地带走,成为独立经营的农民。我以为,在《物权法》的修改中,应明确把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形式界定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新京报》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