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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与“法规打架”

2005-07-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消息传出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取消婚检是因噎废食。有人认为,强制性的重提是一种体制的倒退。

反对婚检者的法律依据

是《婚姻登记条例》,而支持婚检者的法律依据是《母婴保健法》。可见,“婚检之争”的根本在于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都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上位法《母婴保健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行政法规中的条款自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从表面上看,黑龙江省出台的《条例》不仅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而且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但是,我们不能漠视《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混乱与冲突。这种混乱与冲突不仅引发不必要的争论,而且让社会民众无所适从,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笔者之见,要破解“婚检恢复之争”,应当由立法者先行消解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厘清法律法规之间的模糊关系,给公民一个明确的答案。

(《潇湘晨报》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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