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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保证金”不能保婚姻

2005-07-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未婚青年长期在外地生活,只能利用年节回家的短暂时间寻找对象。由于缺乏了解,男女双方都对感情能否稳固持有疑虑。

近年来,江西省安义县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在安义、高安、奉新等县(市)部分农村地区,新出现了一种未婚男女双

方签订协议确定恋爱、婚约关系,并由男方向女方交纳一定的“婚约保证金”后,一同外出务工经商并非法同居的现象。

据了解,“婚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至5万元不等。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变心解除婚约,保证金归女方作为补偿;如果女方无故解除婚约则应将保证金退还男方;如果双方结婚,保证金就转作男方家庭给儿子、儿媳婚后生活的资金支持。在订立协议、男方交付“婚约保证金”后,双方便开始操办酒席、公开关系,随后结伴外出务工并同居生活。目前,这一现象有逐步发展演变为农村新“乡俗”的趋势,并由此引发许多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报》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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