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岁的罗志刚已在湖南省衡阳市锰制品厂工作了15年,是正式职工。2004年11月初,罗志刚得知,工厂从未为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便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11月24日,罗志刚被告知,公积金管理中心管不了此事。罗认为该中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强制锰制品厂办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他们已严格按照国家条例履行职责。在接受罗的申请后,该中心曾几次和工厂交涉。由于该工厂亏损多年,按照相关条例属于不具备缴存能力,他们考虑其实际,要求该单位建立制度,履行缴存手续,但该工厂以无钱办理为由推拖。
2005年5月中旬,法院判决: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其曾向锰制品厂催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但该中心在诉讼期间已向锰制品厂发出催交通知,即已在履行其法定职责,再判令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7月3日,官司胜诉后,已下岗的罗志刚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他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共计7600元。 (《中国青年报》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