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魏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均有配偶,但关系非常密切。2003年3月4日,魏女士为张先生书写了《爱情承诺》,内容为:我本人魏女士因购房从张先生那拿走3万元人民币,我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如果提出离开他,需偿还3万元。后来,双方产生了矛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张先生所提交的《爱情承诺》和他与魏女士之间的录音,可以证明,魏女士从张先生处拿走人民币3万元。由于张先生与魏女士均有配偶,其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往过密,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爱情承诺不受法律保护。日前,法院判决魏女士给付张先生人民币3万元。 (《劳动午报》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