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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见死不救”案被驳回

2005-07-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2月8日,四川省崇州市的詹某与柳某到一河堤钓鱼。不知何故,24岁的詹某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通知詹某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消息告知詹某父母。当天下午,詹某的父母从他人处得知儿子

遇难噩耗。

今年3月14日,詹某父母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7月21日,崇州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

审判长高咏说,此案之所以被大家关注,主要是被告的行为很可恨。从客观上来看,柳的行为在精神方面确实给詹的父母造成一定的伤害,案件公开审理后,柳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法院在审理之初,是想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说服被告给原告方一点经济补偿,这对受害者的父母来说,虽只是点安慰,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但可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被告方始终坚持不愿补偿。柳的行为虽应受到道德、社会的谴责,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合议庭对此案进行过多次研究讨论,最终认为此案认定被告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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