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手术做了“半吊子”
身高1.73米的高婷婷是山东莒县人,原名高云贵,今年31岁。他当过兵,结过婚,还有对双胞胎女儿。但是,从20岁开始他就迷上了女儿身,并尝试着女装生活,被医院诊断为易性癖患者。
1998年,他从报纸上得知变性手术可以使男子变成女儿身后,他便跟
东方医院免费为他做变性手术的消息不胫而走,多家媒体纷纷来采访。
2004年6月7日,南京东方医院与高婷婷签订协议:医院为高婷婷做分期变性手术并承担手术费用;高婷婷在手术前后,要配合医院接受媒体采访,保证医院独家报道权;未经过医院同意,高婷婷不得私自在任何公共场合发布与手术相关的任何信息,否则必须偿还各项费用。
协议签订后,高婷婷积极配合东方医院召开了由多家媒体参加的新闻发布会。随后的一个月里,医院给他做了隆鼻、光子脱毛等几次手术。
2004年7月8日,东方医院让高婷婷回山东办理精神鉴定和公安局同意变性的证明,以避免日后他的家人来医院生出事端。然而,当高婷婷从家乡开具了各种手术证明等材料,于8月18日返回南京后,东方医院却以高婷婷没有合法的离婚手续等理由,决定暂缓对他进行变性手术。
我的身体,为什么我不能做主
变性手术做了“半吊子”就停了下来,无奈之下,高婷婷到媒体投诉,并找到了孙国根律师,打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高婷婷一纸诉状将东方医院告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尽快为他做变性手术。
2004年9月21日,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高婷婷虽然持有一份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这份协议书既不是民政部门出具,也不是法院下达,落款也没有相应印章,因此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高婷婷的诉讼请求。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高婷婷表示不服,随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准变性人获赔5万元
在二审中,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产生的主要争执在于:一、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是否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二、高婷婷向媒体投诉是否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不包含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协议对高婷婷设定的“不私自传播、发布信息”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形下对高婷婷具有约束力,但当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高婷婷选择向媒体投诉,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已婚者能否变性均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部门规章也未见诸述,中华医学会或整容行业协会对此未作相应的行业规范。而东方医院认为已婚者应于解除婚姻关系后变性的学术观点,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诊疗常规,所以并不能作为审判依据。
二审法院认定高婷婷上诉理由成立。东方医院对于高婷婷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2005年5月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南京东方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高婷婷损失5万元。
二审胜诉的消息让高婷婷欣喜万分,他表示,将利用这次获赔的5万元钱寻找其他有能力的医院继续接受变性手术,以早日完成他的“女人梦”。(《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