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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定居住权专家有分歧

2005-08-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对居住权的概念等作了具体规定,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一些特殊人群的权益,也有专家认为还需进一步研究。

[生活案例]天津56岁的刘某因身有残疾且孤身一人,一直与大哥一家共同生活。大哥去世后,刘某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的要求,遭到了大嫂及侄子的拒绝,

无奈之下,刘某将大嫂和侄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27年,已成为被告家庭成员之一,享有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原告大哥的死亡而被剥夺。

[草案摘录]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

在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居住权一般有三种取得方式,一是法定的,包括未成年人跟随父母住和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判定另一方享有居住权两类;二是合同租赁;三是根据遗嘱取得。草案中的规定,把前两项都排除了,规范的只是极小的部分,至于有没有必要就这一特殊群体设专章规定居住权,有待商榷。(《北京青年报》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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