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公娶前儿媳突显法律尴尬

2005-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9岁的丁老汉是江苏省高邮市塑料厂退休职工。丁老汉的大儿媳叫占小东,今年33岁。10年前,占小东与丁老汉的大儿子丁桂宏结婚。两人的儿子今年已经10岁。

丁老汉称,他与儿媳在1999年就有了两性关系。因为此事,儿子于2000年起诉到法院。后来,他和儿媳写了保证书,表示不再有不正当关系。最终,儿子撤诉。

可自此,儿子每天沉沦于赌场与酒席,对占小东母子很少问津。媳妇一气之下跑到常熟打工,照顾小孙子的任务就落到他与老伴的头上。

2003年底,丁老汉的老伴去世。那年冬天,小孙子患病住院,占小东回来后发现公公如此关照自己的孩子,非常感动,再加上丈夫与她分居多日,使她旧情复燃,主动投到公公的怀中。2004年占小东与丁桂宏离婚。今年5月,丁老汉与占小东领取了结婚证。

正当人们对丁老汉与儿媳占小东成婚之事议论纷纷之时,8月2日,丁桂宏突然找到丁老汉,硬是将儿子从丁老汉与占小东手中抢走了。

据了解,高邮市人民法院2004年第1037号离婚判决书上写明,丁桂宏与占小东离婚后,婚生子与占小东生活至独立生活止,丁桂宏每月给付婚生子生活费150元,婚生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承担各半。

而丁老汉的大女儿说,尽管大弟当初离婚时,儿子判给了占小东,但现在他们要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要回小孩。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讲,丁老汉与占小东两人的婚姻是不被禁止的,但这里涉及许多伦理道德问题。在新的家庭中,占小东的儿子在继承、监护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可能出现法律问题。

《婚姻法》并未禁止“公公与儿媳妇结婚”、“女婿与岳母结婚”等婚姻形式,因此,当他们去登记结婚时,政府是无法拒绝受理的。这就暴露出法律不周密的尴尬。(《大河报》8.1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