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8日,在校研究生郝小姐购买了10张香特莉月饼提货券,除9张送人外,留下1张准备自己去领取月饼。这一期间,她为准备国家司法考试而错过了领取月饼的期限。事后,她曾委托朋友与香特莉公司交涉换取同等价格的食品,被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郝小姐认为提货券上注明“限期提取”,属于“霸王条款”,并以此
在8月9日的庭审中,被告香特莉公司表示今年的月饼已经开炉,考虑到郝小姐是在校学生,愿意向她提供今年等值208元的月饼。而郝小姐认为月饼券原件上“提取时间:2004年9月17日-9月27日,过期作废”的字样,属于“霸王条款”。持有月饼提货券证明自己是债权人,而这一“霸王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院认为,“过期作废”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看合同一方是否以垄断地位不公开、不公正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的义务。本案争议的是月饼销售,而香特莉公司在月饼生产和销售中不存在垄断。月饼销售符合合同法中关于限时消费的规定。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消费者郝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工人日报》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