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受害人获赔两百多万元

2005-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4年3月16日下午,当时年仅10岁的小殷在人行横道内行走时,被一辆突然驶来的大货车撞倒。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支队认定,司机冯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小殷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颅骨骨折,广泛脑组织挫裂伤。此后,小殷成了“(动)植物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目前已经22岁的小殷没有

思维能力,经常在家摔打物品,须由家人24小时照顾。每年要做一次核磁共振、半年要做一次CT检查,每天必须服用药物。

小殷父母与肇事货车所在单位交涉10年未果,2004年4月26日,一纸诉状将肇事货车所在单位告上法庭。同年10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货车所在单位赔偿小殷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37308.5元。

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度为何这么高?原因在于该案没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是依据民法进行判决的。

该案原告方代理律师刘洪伟介绍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赔偿年限一般为20年,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而按照民法的规定,赔偿年限到受害者自然死亡为止,一般为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居民平均寿命。因此,小殷的赔偿数额多于其他交通事故。

民法是国家大法,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它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民法的效力高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此,在两部法律法规同时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进行判决。(《中国消费者报》8.12)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