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元鼎和郑守军住在沈阳市药家屯区王纲粮库的同一幢家属楼里,董元鼎住四楼,郑守军住三楼。
2002年1月30日,正值农历腊月十八,家家都忙着迎接春节。上午9点左右,郑守军的妻子程俊英到门口搬东西,一不留神门反锁上了,因没带钥匙,八个月大的女儿郑子慧被锁在家里。当时,女儿在屋里大哭起来,她赶紧跑
想到自家的窗户没关,程俊英想从4楼窗户下去,爬进自家窗户。她问:“你家有绳没?”在程俊英的催促下,董元鼎赶紧下楼跑到自己仓库,找了三根粮库用来拴粮山的麻绳回到楼上。他劝程俊英等她蒸丈夫回来,但急于看护女儿的程俊英接过麻绳折成双股系在自己的腰上,一下就上了4楼窗台。董元鼎看到这种情况,不帮忙也不行了。程俊英的体重有150多斤,而董元鼎则只有110斤,为了能有足够的力量支持程俊英往下坠,董元鼎将绳子的另一头固定在暖气片上,自己用手在中间拽着。没想到,就在程俊英刚离开董家窗户沿着麻绳往下顺时,麻绳突然折断了,程俊英摔了下去。
程俊英的突然死亡使董元鼎的生活失去了往日的安宁。他万万没料到,自己热心帮忙反而断送了一个人的生命。事故发生后,他承认是自己帮程俊英找的绳子,并在她准备往楼下爬时自己帮忙拉了绳子。考虑到自己虽是热心助人,但人毕竟是在自家阳台掉下去的,所以他表示愿意拿出8000元的安慰金给郑家。然而郑家认为董元鼎对程俊英的死亡应负不小的责任。
2002年3月,郑守军一纸诉状将董元鼎告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要求董元鼎赔偿因过错行为造成程俊英死亡而引起的丧葬费、子女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3万元。
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死者程俊英应该预见拴绳子从窗外下楼很危险,由于自身忽视安全,对其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董元鼎为程俊英提供绳子,帮助她从窗外下楼,对程俊英的死亡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也应适当地赔偿。因此,法院以原告郑守军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董元鼎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1.1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董元鼎想不通,他好意帮助程俊英,这应该是助人为乐的行为,为什么他还要为这种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
四川大学法学院唐蓉认为:“虽然董元鼎实施的本来是一种道德上的行为,帮助他人的善良愿望和动机也是很好的。但在具体实施行为过程当中,他应更加慎重。法律让他承担责任,并不是说否定他助人为乐,而是在助人为乐的过程当中,他采取的措施不当,有过失,所以,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理解的。”
2003年1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董元鼎应赔偿原告程俊英家人各项损失的10%,共计人民币3900余元。”
这个官司在当地反响强烈。终审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侵权法理沦》中规定了自冒风险,风险自担。被告董元鼎在借绳子时,曾劝阻过程俊英,尽过提示和阻止的义务。因此,原告的妻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守军在他妻子死后,就带着女儿搬到农村的母亲家。而董元鼎在经历了这一官司之后,他表示今后该帮助别人的时候还会乐于帮助的。(《北京电视周刊》2005年第32期CCTV 12《法治视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