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当王华年满60岁,向贵州省湄潭茶场递交退休申请时,却被告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他不再是茶场的职工,因此,也就不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更不具备茶场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王华1960年进入湄潭茶场工作,1998年退职。
据介绍,和他情况一样,在近几年陆续退职的,还有147名职工。按照
退职时,他们除了拿到一纸《退职人员证明书》,场方从未告知这就等同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也从未履行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湄潭茶场认为,退职申请由职工们自愿提出,且绝大部分退职职工亲自到财务部门领取了退职费,即可视为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和原订立的劳动合同。
遵义市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退职是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特定阶段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是否等同于辞职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找不到法律依据,各地、各企业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提前退职”的做法并未得到国家肯定。(《中国青年报》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