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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2005-08-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6月,当王华年满60岁,向贵州省湄潭茶场递交退休申请时,却被告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他不再是茶场的职工,因此,也就不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更不具备茶场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王华1960年进入湄潭茶场工作,1998年退职。

据介绍,和他情况一样,在近几年陆续退职的,还有147名职工。按照

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原则,他们每人都领取了数额不等的一次性退职费(经济补偿金)。由退职职工提供的一份《退职人员名单》显示,退职费最高的有6000余元,最低的仅250元。

退职时,他们除了拿到一纸《退职人员证明书》,场方从未告知这就等同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也从未履行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湄潭茶场认为,退职申请由职工们自愿提出,且绝大部分退职职工亲自到财务部门领取了退职费,即可视为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和原订立的劳动合同。

遵义市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退职是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特定阶段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是否等同于辞职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找不到法律依据,各地、各企业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提前退职”的做法并未得到国家肯定。(《中国青年报》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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