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专门审理、甄别强奸案件的女预审员汪秀珍,与她“交过手”的性侵害嫌疑人有上千人。20多年来她牢记着师傅的话:“预审工作是一个特殊的战场,别看这里没有刀光剑影,却同样有着充满‘火药味’的较量。”
“性虐待狂”有破绽
在20年的警察生涯中,汪
听完受害人的讲述,细心的汪秀珍发现几个细节存在疑点:
其一,作案时间不符。据受害人讲,她姐夫每次都是一大早到她家对她进行强奸,之后才去上班。汪秀珍通过调查了解到,受害人的姐夫家住在北京石景山地区,单位也在附近,而受害人家在西城区,在早晨上班的高峰期,嫌疑人要一大早起来,从石景山赶到西城区,实施强奸后再赶回去按时上班,实在比较困难。如果是偶尔为之还可以相信,每次都是如此行程那就太不可思议了。为了核实情况,汪秀珍还专门检查了嫌疑人单位的出勤表,发现其在“案发”的那几天都按时出勤,没有异常记录。
其二,受害人阴道外壁完好无损。从受害人阴道取出的碎玻璃碴等物品说明,嫌疑人属于性变态或是性虐待狂类型的强奸犯罪,这种人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和对女性的敌意,因此他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根本不会顾及受害人的感受,反而会以伤害对方为满足。因此,用暴力手段把碎玻璃碴、钉子、碎碗碴等物强行塞入受害人的阴道内,而其外壁却完好无损,这种情况实在不符合常理。
汪秀珍坚持自己的分析,对报案人(受害人)进行了审讯,最终查明了真相:“受害人”因为借了姐夫的600元钱,不想还了,所以对姐夫进行诬告。从其阴道取出的碎玻璃碴、钉子、碎碗碴等物品,是她平时自己放入的。
一场看似铁板钉钉的案件在汪秀珍的细心甄别下,还了嫌疑人一个清白,令无辜者避免了一场飞来横祸。
是受害人还是“女朋友”
2001年6月7日凌晨1时左右,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一中年妇女称自己被人强奸了。
受害人是一名外来打工者,40来岁,叫于红(化名)。她称自己6月6日下午5时许,去认识的一名司机家里取以前寄放的行李时,被该司机强奸。
原来,2000年9月份,于红送女儿来北京一所私立大学上学,因为学费两年要10万多元,她几次找校长请求减免一些学费。
当时刘雨生是校长的包车司机,得知她的情况后,同情地对她说:“你一个离婚女人带着个孩子也不容易,我是北京人,以后有什么困难可以找我,我别的忙帮不了,用车还行。”并给于红留下了电话号码。
2000年11月底,于红为照顾女儿从老家河南辞了工作,来到北京打工,临时在来广营附近租了间房子。因为女儿上学期间曾把一些不用的被褥行李寄存在一个同学家,于红想把被子拉过来自己用。因为天色已晚,人生地不熟,她便想到了有一面之缘的热心的刘师傅。一个电话打过去,刘师傅还真来了。等拿了行李返回的路上,于红才发觉有些不对劲儿:“刘师傅,咱们这是往哪走啊?”
到达刘雨生家时已是近凌晨了,于红还想回家,但刘雨生再三挽留,考虑到天太晚了于红便住了下来。夜里,刘雨生多次提出要和于红同床的要求,于红都拒绝了,她坚持要坐在沙发上过夜。第二天一大早,于红便离开了刘家。
2001年6月6日下午,于红凭着模糊的记忆再次找到刘雨生家讨要行李,被刘雨生强奸。后来,在于红的指认下,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刘雨生带到了派出所。但刘雨生却称自己与于红的确发生过性关系,但那是双方自愿的,根本不存在强奸。
审讯工作被交到了预审大队汪秀珍手中。6月8日,汪秀珍和犯罪嫌疑人刘雨生开始了交锋。
刘雨生说,“2000年11月,我帮那女人拉行李的那天当晚,我俩就发生了性关系。6月6日下午,那女人又主动来我家找我,我俩又上了床。之后我还给了她100元钱,她嫌少我又给了100元。”汪秀珍说,“既然你给了她钱,又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她为什么会告你,你的身上为什么会有抓伤?”刘一时有些语塞。
在接下来的几次审讯中,刘雨生交代的内容前言不搭后语,一会儿说跟受害人是朋友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一会儿说他跟受害人并不熟,发生关系是给了钱的,但始终不肯承认强奸过受害人。
刘雨生的拒不交代没有难倒汪秀珍,她决定展开迂回侧击战术。她接连对受害人的女儿、受害人离开刘雨生家后乘坐的出租车的司机、刘雨生的儿子、刘雨生过去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一一进行了询问取证。这些证人证言,清楚地勾勒出事件的真实原貌。确凿的法医物证,最终使这起“零口供”的案子得到了法庭认可。犯罪嫌疑人刘雨生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人民公安报》2005年第2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