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为外地来津人员,2005年3月19日19时45分,他在天津站副广场公交5路终点站站区内伺机扒窃,后尾随张某上了一辆公交车。趁张某不备,王某某从其上衣口袋内扒窃“夏新A9B”型手机一部。张某警觉,回头寻找,一眼就看见王某某手里正攥着自己的手机,于是当场将其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日前,天津市河北
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坚持认为自己盗窃手机当场被失主发现,赃物没有到手,也没有给失主造成任何损失,自己应该是未遂。本案检察官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扒窃案件只要赃物脱离主人而落入被告人的手中就应视为既遂,因此,本案不是未遂。 (《今晚报》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