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
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不同意,为此起诉到北京宣武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去年7月28日请病假,至今年3月起诉时始终在医疗期内。而食品公司虽将新员工手册向员工公布并已送达,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没有在制定期向员工公示。因此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从目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由于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部分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约束,成为法外之法。有些企业与员工发生矛盾时,立即修改变更原来的规章制度,以适应企业一方的需要。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律师事务所或劳动管理中介机构授权,专门负责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北京青年报》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