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的阳某在好朋友潘某与人合伙开办的一家广告经营部上班。潘某向阳某借款。2002年9月2日,阳某以家中的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5万元,从中拿出1.5万元给潘,潘打了一张收条。2002年12月27日,潘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阳找到潘的父母,称除了那张打了收条的1.5万元外,潘另外还欠自己2万元,没有打条
2003年11月,阳某将潘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代其子偿还借自己的3.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死后虽无遗产可供其父母继承,但死亡赔偿金可视为遗产,故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潘的父母在所获死亡赔偿金中清偿死者生前欠阳某的借款。
潘的父母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2005年5月,法院对此案再审,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非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属精神损害抚慰金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