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天津市62岁的张大爷将自己的两套私产房屋卖掉后,又添11万元购置了一处新房。因为老人不能贷款,就将房屋产权人写在儿子名下,由儿子向银行贷款55000元。同年底,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条款,该房产归属儿媳所有。张大爷以房屋产权和居住权受侵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产权归己所有。
代理本案的孙振发律师说,老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他未保留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也未明确自己为房产的共有人。
老年人出资或借资与子女购房时要有证据意识。参与出资购房时应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契证上;或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自己拥有权利;或与子女订立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如果借资帮子女购房,要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凭证。这样,如产生纠纷,才能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新华每日电讯》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