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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成为“白用期”

2005-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在日常巡视检查中他们发现,部分三资、私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业的老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

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

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也有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有权享受社保福利。(《工人日报》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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