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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工资条”可作凭证吗

2005-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农民,在一家私人建筑公司干了9个月,可老板只发给我4个月的工资(有“工资条”),还欠我5个月的工资计3000元至今未发。我想起诉他,可凭“工资条”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律师解答:

目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出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通知》已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即“工资条”)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5个方面的材料。这些都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你与建筑公司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应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福建法制报》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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