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在深圳某服装批发市场经商的王斌对朋友严亮说,自己想请一个保姆。严亮想到自己的外甥女黄芳正在家闲着,便将黄芳介绍给了王斌。
2003年9月30日,王斌叫黄芳到银行去办理一笔汇票,没想到,黄芳却从王斌的办公室抽屉里取出了多本存折和银行卡,并根据早已掌握的取款密码,伙同老乡郭某从银行取
次日,王斌向警方报案。出了这种事,王斌认为介绍人难逃干系,他怀疑严亮和黄芳是同伙。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10月7日,严亮和王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为了表示有诚意协助破案,严亮以现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给王斌,并载明“如果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不管被盗走的28.7万元钱是否能够追回,王斌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马上无条件返还10万元保证金”。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名,还请律师作证。
2003年12月31日,黄芳的同伙郭某被警方在湖南抓获,其所分得的20万元赃款被追回,并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郭某归案后,严亮认为,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于是多次向王斌讨还保证金,但遭到拒绝。不久,严亮将王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斌立即返还10万元现金。
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但由于主犯黄芳至今仍在逃,应认定全案未破。最后,法院驳回了严亮要求王斌返还1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羊城晚报》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