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何某等九人,合伙承包了江西宜丰县石桥电站所属的桂花潭电站的管道搬运工作。2003年8月29日,金某等合伙人请来邱某驾驶着无行驶证、无营运证、无牌照的“爬山虎”车装运管道,运完第一趟后空车返回,何某与几名合伙人坐在平板车厢里,车厢边的插杆没有插上。车行驶到石桥村部门口时,为避开前面车辆,邱某猛
何某夫妇将邱某、石桥电站、金某等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法院认为,性生活是夫妻双方的正当权利,而原告何某经法医鉴定其性功能重度障碍与2003年8月29日的事故有关联。8月29日,宜丰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何某夫妇获得精神抚慰金13000元及其他损失共计13738元,由石桥电站补偿1000元,邱某负担余额的70%即8918元,金某等合伙人和何某自己各负担382元。 (《人民法院报》8.30)